FATCA及CRS身分聲明
立約人僅為臺灣稅務居民? ( 請擇一勾選 )
於美國境內設有居住地址或通訊地址?
(包含郵局信箱)
以代理方式向本公司申請開戶時,所提供授權相關文件 (Power of Attorney)中列載之被授權人或被授權有權簽署人之資料具有美國境內地址 ?
註: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為美國稅務居民
(一) 美國公民、具美國永久居留權(包含但不限於綠卡持有人)、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、出生在美國屬地的美屬薩摩亞、關島、北馬里亞納群島、波多黎各或美屬維爾京群島。
(二) 未持有美國F、J、M、Q等任一類型簽證,但同時符合下述二款條件:
1.今年停留於美國境內(含五十州、哥倫比亞特區、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,但不含海外屬地以下同)天數累計達31天(含)以上;且2.「今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全數」加計「去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之三分之一」再加計「前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之六分之一」後,合計天數達183天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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