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ATCA及CRS身分聲明
FATCA及CRS身分聲明
立約人僅為臺灣稅務居民? ( 請擇一勾選 )
是,我僅為臺灣之稅務居民,並就下表所列美國人跡象逐項確認及勾選
曾經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 ?
出生地為美國?
於美國境內設有居住地址或通訊地址?
(包含郵局信箱)
具有美國之電話號碼?
以代理方式向本公司申請開戶時,所提供授權相關文件 (Power of Attorney)中列載之被授權人或被授權有權簽署人之資料具有美國境內地址 ?
否 ,請勾選所有適用情形:
我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(註),且願意提供美國W-9稅務表格以茲證明立約人之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(以下簡稱FATCA)身分。
我具有除臺灣及美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務居民身分。
註: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為美國稅務居民
(一) 美國公民、具美國永久居留權(包含但不限於綠卡持有人)、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、出生在美國屬地的美屬薩摩亞、關島、北馬里亞納群島、波多黎各或美屬維爾京群島。

(二) 未持有美國F、J、M、Q等任一類型簽證,但同時符合下述二款條件: 1.今年停留於美國境內(含五十州、哥倫比亞特區、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,但不含海外屬地以下同)天數累計達31天(含)以上;且2.「今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全數」加計「去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之三分之一」再加計「前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之六分之一」後,合計天數達183天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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